一、广告设计、广告制作不交文化事业建设费
营业税时代是需要交文建费。
但是,营改增后,从2013年8月1日起,就不需要了。
财税[2011]111号:广告服务包括广告的策划、设计、制作、发布、播映、宣传、展示等。
财税[2013]37号:2013年8月1日起,广告服务缩小范围,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、播映、宣传、展示等。
广告设计属于设计服务、广告载体制作属于原增值税货物、广告片制作属于影视或动漫制作,都不属于广告服务。
财税[2013]106号,沿袭37号文件的广告服务范围。
二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不等同于增值税销售额
还是按老营业税口径,以增值税含税价,扣除支付广告公司或发布者的含税价应缴费额=计费销售额×3%
计费销售额,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,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。